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保障纪念馆依法办馆、科学发展,规范韶山毛泽东同志纪念馆各项业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博物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馆名称是韶山毛泽东同志纪念馆(英文名称为Shaoshan Maozedong Museum),网址:www.txssw.com.cn。
第三条 韶山毛泽东同志纪念馆管理单位是湖南省韶山管理局。
第四条 韶山毛泽东同志纪念馆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和履行相应权力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韶山毛泽东同志纪念馆的宗旨是:作为为社会及其发展服务的、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常设机构,以宣传、教育、研究为目的,收藏、保护并向公众展示中国近现代革命以及与毛泽东主席生平业绩、思想和人格风范有关的见证物。
第五条 韶山毛泽东同志纪念馆的业务范围是:
(一)文博业务方面:毛泽东生平、毛泽东思想及中共党史研究宣传,爱国主义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文物收藏、保护及研究利用,陈列展览制作维护,文创产品开发及经营,学雷锋志愿服务。
(二)安全开放管理方面:重宾接待,免费开放服务,馆辖区域安保、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管理,基础设施建设,日常运转维护。
(三)符合本章程的博物馆其它业务工作。
第二章 理事会
第一节 理事会的构成和职责
第六条 理事会是韶山毛泽东同志的决策机构,理事会向省韶山管理局报告工作。
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
第七条 韶山毛泽东同志纪念馆理事会成员6名:
(一)省韶山管理局代表1名,由其委派产生;
(二)韶山毛泽东同志纪念馆代表5名,由馆长、副馆长和其他核心管理人员组成。
理事会设秘书1人,负责日常联络、会议记录、文稿起草、档案管理等工作。该职务没有发言权、提议权和表决权。
第八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确保纪念馆的宗旨、业务范围和目的的持续性;
(二)根据纪念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提供相应支持,确保藏品及文物在当前和未来的安全和维护;
(三)支持纪念馆通过研究,客观准确地诠释和传播毛泽东思想及有关藏品及文物的知识;
(四)根据纪念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监察和批准各项制度并监督这些制度的执行;
(五)审议纪念馆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报告以及中长期发展规划,审议和批准纪念馆目标和实现途径,监督纪念馆计划的执行;
(六)本届理事会任期届满前三个月负责组建下届理事会,并报省韶山管理局审议;
(七)履行法律法规及其它规定明确的理事会职责。
第九条 理事会向省韶山管理局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和重大事项专题报告。理事会通过的决议按管理权限须报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应报有关部门批准备案。
第十条 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省韶山管理局、本届理事会共同组织,按程序选举新一届理事。
第二节 理事
第十一条 理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每届任期相同。任期届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理事为非受薪的社会公益职位,不得因理事资格领取薪酬;因履行理事职责产生的交通、通讯等相关补贴,可按有关规定从韶山毛泽东同志纪念馆经费中列支。
第十三条 理事任职资格:
(一)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二)热爱文博事业,能维护韶山毛泽东同志纪念馆的权益和社会声誉;
(三)具有一定资历和良好声望,能客观、独立表达意见;
(四)无记过以上行政处分、无违法犯罪、失信记录,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四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享有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理事会会议和韶山毛泽东同志纪念馆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对管理层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四)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五)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在理事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认真履行职责;
(二)及时向韶山毛泽东同志纪念馆反映社会各界的意见与建议,广泛引导和争取社会资源支持韶山毛泽东同志纪念馆事业发展;
(三)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遵守并执行理事会会议决议;
(四)理事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理事履职过程中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擅自公开或使用韶山毛泽东同志纪念馆涉密信息;
(二)凭借理事身份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三)以违背本章程规定和精神的方式干扰韶山毛泽东同志纪念馆正常运作;
(四)从事其他与理事身份不符的行为。
第十七条 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向理事会递交书面申请,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理事资格方可终止。委派的理事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
第十八条 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理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
(一)任期内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
(二)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
(三)不能履行理事职责与义务、损害公共利益或韶山毛泽东同志纪念馆利益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的;
(五)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委派或推选的理事任期内因故变动需更换,由委派方或推选方提出人选,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按理事原产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换。
第二十条 理事出现空缺,应及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填补缺额。新任理事任期为当届理事余下任期。
第三节 理事长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由省韶山管理局提名,理事会选举任命。
第二十二条 理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引导理事会完成其职权,支持韶山毛泽东同志纪念馆实现各项发展目标;
(二)确定理事会的议题,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三)督促、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四)代表理事会签署有关文件;
(五)法律法规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节 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一般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每年应至少召开两次理事会会议,会议召开前五日通知全体理事。理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四条 理事长认为必要时,或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理事。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采用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理事会决议一般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重大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生效。
重大事项如下:
(一)拟定及修订韶山毛泽东同志纪念馆章程;
(二)审议韶山毛泽东同志纪念馆中长期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三)审议韶山毛泽东同志纪念馆年度工作计划;
(四)审议韶山毛泽东同志纪念馆年度工作报告;
(五)审议决定韶山毛泽东同志纪念馆理事会成员的聘任和解聘。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会议记录和纪要应当作为韶山毛泽东同志纪念馆重要档案妥善保管。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出席会议的理事人员,列席人员,缺席理事及缺席事由;
(二)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主要议题及议程;
(四)参会理事的发言要点;
(五)提交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理事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韶山毛泽东同志纪念馆章程规定,致使韶山毛泽东同志纪念馆利益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三章 管理层
第二十九条 韶山毛泽东同志纪念馆管理层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向理事会负责,由馆长、副馆长和其他管理人员组成,实行馆长负责制。
第三十条 管理层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二)编制纪念馆发展规划,组织开展业务活动,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工作管理,做好发展规划、薪酬与考核、展览陈列、藏品征集与保护等相关工作。;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按照相关条例做好职工招聘、岗位晋升、人员管理、内设或分支机构的设置、薪酬发放等工作;
(五)做好文物安全工作、保障韶山毛泽东同志纪念馆辖区内参观及活动人群的安全。
第四章 职工
第三十一条 韶山毛泽东同志纪念馆职工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四十二条 韶山毛泽东同志纪念馆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职工进行管理。招聘、聘用、考核、晋升、奖惩等具体办法由相关法律法规和韶山毛泽东同志纪念馆规章制度依法实施。
第三十二条 职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开展岗位要求的工作,按岗位要求的工作,按其岗位职责和贡献程度依据有关规定领取相应薪酬;
(二)对纪念馆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参与民主管理;
(三)公平地获得个人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学习和交流的机会;
(四)在工作业绩、工作能力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地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对职称、待遇、纪律处分等涉及其切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提出申诉,并请求处理;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章程以及纪念馆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职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应当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纪念馆职业道德,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二)珍惜爱护纪念馆声誉,维护纪念馆利益,遵守纪念馆各项规章制度;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章程以及韶山毛泽东同志纪念馆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四条 韶山毛泽东同志纪念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理事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案,报省韶山管理局核准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不符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韶山毛泽东同志纪念馆理事会商省韶山管理局解释。
韶山毛泽东同志纪念馆理事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馆科学技术研究、人才培养和员工队伍建设,全面提高我馆业务能力和科研水平,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韶山毛泽东同志纪念馆(遗物馆)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馆学术委员会)是在馆委会领导下开展学术咨询、评议、评审和评定的学术组织机构。
第三条 馆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设在馆编研部,由其负责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经费由本馆支出。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掌握国内外科学研究发展趋势和我馆的学术发展现状,咨询和审议本馆的科学研究状况、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及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选拔学术带头人;向馆委会推荐学术研究带头人和骨干。
第六条 指导和组织全馆性的学术活动,推动馆内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氛围。其中包括本馆拟召开的学术研讨会主题的确定和前期策划工作、本馆馆刊稿件的最后审核等。
第七条 受馆委会委托,代表本馆开展对外学术交流和其它学术工作;对学术领域某些专门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咨询报告。
第八条 协助馆科研课题(项目)的可研、申报、立项工作,积极参与学术研究,承担科研课题(项目)任务。
第九条 评审科研成果,鉴定科研成果的学术水平,受理馆学术论著评选,并向外推荐申报奖励。
第十条 受理馆级课题研究成果的验收。
第十一条 受理有关我馆知识产权纠纷的学术评议、审议事项。
第十二条 对涉嫌违反学术道德的事件进行调查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受馆委会委托,对涉及重要学术问题的其他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第十三条 完成馆委会委托的其他学术任务。
第三章 组成
第十四条 馆学术委员会设特聘专家若干、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秘书1人、其他委员若干。馆学术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一般为三年。
第十五条 馆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由馆长担任或由馆长提名馆内外的知名学者、专家担任。副主任委员和秘书由馆长提名,其他委员由有关方面充分协商后推荐。馆学术委员会人员组成由馆委会讨论通过,馆长聘任。
第十六条 馆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从我馆业务人员中遴选。因工作需要,也可从馆外遴选、聘任国内外的相关学者、专家担任。
第十七条 馆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中级(含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有扎实的科学研究基础,有较高的学术水平,熟悉所研究专业的学术状况,了解本馆的学术发展动态。
第十八条 馆学术委员会根据需要成立若干专门小组,代表馆学术委员会处理相关业务的学术问题。如毛泽东生平、思想和诗词研究小组、毛泽东遗物研究小组、宣教理论研究小组、博物馆数字化研究小组、陈列艺术研究小组等。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十九条 馆学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全体委员会议。
第二十条 委员会召开工作会议时,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一半以上方能举行会议。
第二十条 全体委员会的召开必须保证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审议的重大事项,原则上应协商一致,需要表决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方能通过。
第二十二条 馆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可根据需要召开主任会议,讨论和决定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馆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成员由馆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馆学术委员会秘书列席会议。如有特殊情况,馆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可临时召开馆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馆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在执行过程中,如遇未尽事宜需要补充、修改,须由馆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后方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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